1、門診
(1)門診實行定點就醫
離休干部可在市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選擇1至2所醫院作為門診就醫的定點記賬醫院,憑《離休干部醫療證》在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門診醫藥費,由定點醫院記賬,醫院向市醫保局結算。門診定點醫院在次年初可作變動,一經確定后當年內不能變動。在成都市其它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漆t院就診不受1至2所醫院的限制,看病實行現金支付,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本人墊支,再由單位到市醫保局按規定報銷。??漆t院門診使用藥品和診療項目必須與??撇》N相符,不相符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2)門診就醫開藥或出院帶藥的數量規定
用藥應做到人與病、病與藥相符,醫院不能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病種重復處方。通常情況急性病7天,慢性病10至15天。違反規定的醫藥費,統籌基金不予結算支付。
2、住院
(1)離休干部可持《離休干部醫療證》在成都市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中選擇住院(家庭病床按住院管理)。離休干部住院期間,屬于國家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由醫院全額記賬后向醫保局結算,醫院不得向本人收取。不屬于基本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由個人直接向醫院繳納。市醫保局按下列公式計算向醫院結算:(離休干部住院醫療費總額﹣自費金額﹣按規定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項目金額)×100%。
離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檢查、治療的范圍按成都市勞動局、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中醫管理局轉發《關于印發〈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成勞發【2000】11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離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檢查、治療時個人應承擔比例如下:
經醫院建議,市醫保局批準實施器官移植的費用(總費用)個人承擔5%,市醫保局報銷95%。
經醫院建議,市醫保局批準實施在體內置換人造器官、人造關節、人造瓣膜、人工晶體;安心臟起搏器、埋置式給藥裝置、各種吻合器、各種支架、冠狀動脈搭橋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心臟射頻消融術、心臟激光打孔等手術項目,以及腫瘤生物治療中的T淋巴細胞回輸法、腫瘤電療、多彈頭自動導航放射治療等發生的費用(從入院到出院)個人負擔15%,市醫保局報銷85%。
離休干部的用藥應按《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川勞社醫【2001】5號)文件中的規定執行。
已由市醫保局通過建立退管站實施社會化管理的離休干部,其醫療保障亦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