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收住入院或者將符合出院指征應予出院的參保人員繼續滯留住院的;
未按規定查驗身份證明和社會保險卡導致他人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的;
采取虛記費用、串換藥品或者診療項目、偽造證明或者憑據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婦女生育費用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
將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變通記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私自聯網結算或者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納入醫療保險結算的;
為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家庭病床或者辦理特殊疾病的;
經核實無病歷記載或者病歷記載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的;
利用特殊病種超量購藥、搭車開藥、轉讓醫療票據,從中牟利的;
不按藥品實際名稱、數量、金額,多開或者亂開收費票據的;
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其他行為。